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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易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惟鼎易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許明見業已死亡,而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對外為代表。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鼎易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鼎易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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