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易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惟鼎易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許明見業已死亡,而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對外為代表。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鼎易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鼎易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