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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7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72號

聲請人
彭玉華律師即恩瑞思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恩瑞思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彭玉華律師為恩瑞思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恩瑞思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恩瑞思投資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財務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彭玉華律師同意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彭玉華律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股東選任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股東承認書、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7號呈報清算人全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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