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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9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93號

聲請人
唐紹武即鑫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鑫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唐紹武為鑫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鑫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唐紹武即鑫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鑫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件呈送在案,經徵得唐紹武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紹武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5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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