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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8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80號

聲請人
劉欽文即寰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寰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欽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寰中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寰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寰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審司字第174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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