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7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7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日商愛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65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622號准予假扣押(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22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