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司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委任劉明森即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路○ 段283 號1 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