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1 日
- 原告涂琪音即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涂琪音即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業經股東簽署同意書同意解散,並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正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為此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經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1段360巷6號8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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