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涂琪音即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業經股東簽署同意書同意解散,並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正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為此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經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1段360巷6號8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