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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3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涂琪音即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業經股東簽署同意書同意解散,並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正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為此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經查,台灣思研科技研發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1段360巷6號8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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