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聯合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307號聲 請 人 聯合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87年度存字第677號擔保提存事件 所提供之擔保物。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2號裁定提存擔保物 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請求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同意 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2號假扣押卷、87 年度執全字第354號假扣押執行卷、87年度存字第677號擔保提存卷、98年度審聲字第99號行使權利卷等卷宗審核結果,上開提存物之受擔保利益人原名為「台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該公司現已更名為「亞洲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附於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及本卷可稽,惟聲請人係聲請本院通知「臺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行使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公司之登記資料附於上開行使權利卷可稽,因「臺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受擔保利益人「亞洲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同一法人,故尚難認聲請人已合法通知受擔保利益人亞洲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綜上所述,本件尚不符合訴訟終結後,供擔保利益人證明其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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