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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54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546號

聲請人
美格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零陸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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