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5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546號
- 聲請人
- 美格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零陸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