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6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620號
- 聲請人
- 德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相對人
- 癸○○
丙○○
丑○○
庚○○
乙○○
子○○
己○○
壬○○
甲○○(即劉甲○○.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98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吳金蔥 住臺北市○○○路○段138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住臺北市○○○路○段138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