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
    長禹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長禹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即清算人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長禹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乙○○、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長禹食品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長禹公司)、乙○○、丙○○連帶負擔57%, 乙○○、丙○○連帶負擔42%,餘由相對人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菊珍 計算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73,765元 │ 相對人應負擔 ││ │ │ 訴訟費用如備 ││  │ │ 註⑴⑵⑶所示 │├───────┼────────┼─────────┤│合 計 │ 73,765元 │ │└───────┴────────┴─────────┘備註⑴相對人長禹公司、乙○○、丙○○應連帶負擔57%,即 73,765元×0.57=42,046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⑵相對人乙○○、丙○○應連帶負擔42%,即73,765元× 0.42=30,981元 ⑶相對人丙○○應負擔部分,即73,765元-(42,046元 +30,981元) =73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信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