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160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乙○○、甲○○」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