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16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及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