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