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2號
- 聲 請 人
-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 對 人
-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甲○○
- 人
- 相 對 人
- 乙○○
-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