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245號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10號判決確定 ,其第1、2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二、按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請相對人應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99號房屋及拆除如第1審判決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A +B、C增建物(以下稱系爭房屋、增建物)。因兩造於97年11月28日於臺灣高等法院均同意系爭房屋及增建物之價額按系爭房屋96年度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946,600元計算 ,則系爭房屋及增建物每平方公尺為2,098元【計算式: 946,600 ÷〔43,191(主建物)+11.72(陽台)+7.60( 雨遮)≒2,09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系爭A、A +B、C增建物之面積,依序為110.20平方公尺、121.60平方公尺、58.91平方公尺,其價額依序為231,200元、255,117元、123,593元【計算式:2,098110.20≒231,200;2,098121.61≒255,117;2,09858.91≒123,593】,是聲請 人於本案起訴請求相對人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拆除系爭增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556,510元【計算式:946,600+231,200+255,117+123,593=1,556,5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又聲請人併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180萬元本息、534,600元本息、120萬元本 息等項,依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均不併 算其價額,先予敘明。 三、第一審判決相對人等7人應將系爭房屋及增建物騰空遷讓返 還予聲請人,相對人丙○○並應賠償聲請人180萬元本息, 而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請求。相對人等7人就第一審不利之判 決上訴,聲請人則就請求興國公司、丙○○拆除系爭A、A+B建物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則聲請人就其請求相對人等7人拆除系爭C建物、返還系爭增建物所佔土地、興國公 司及立大等5公司連帶給付180萬元本息及自96年1月2日起按月給付40萬元、丙○○賠償534,600元本息等項雖已確定, 惟相對人等7人既已就第一審判決命其應將系爭房屋及增建 物騰空遷讓返還部分及違約金18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說明仍為1,556,510元,而全部為第二 審審判之範圍,第一審已確定部分,無從定兩造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四、故本件訴訟費用額,應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定比例計算,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5,338元【計算式:〔16,444(第一審裁判費)+24,666(第二審裁判費)+1,120(證人旅費,經本院調卷審查,已由相對 人墊支)=42,230,42,2303/5=25,338】,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