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371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廣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4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