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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90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904號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己○○
相對人
縱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丙○○

      乙○○

      戊○○原名劉允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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