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82號聲 請 人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代 表 人 乙○○ 相 對 人 中和商行 代 表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四至五行「....共計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叁角。.....」之記載,應更正為「....共計新臺幣伍萬柒仟伍 佰伍拾陸元叁角伍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