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39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399號

聲請人
翔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相對人
鼎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復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上揭條文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當事人如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前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9126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5萬元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711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9126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實施假扣押而提供擔保金,依上說明,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本件返還提存物之聲請予以裁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