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華長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專利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第三審律師酬金外,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專利權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智字第29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7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更(一)字 第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第三審律師酬金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菊珍 計 算 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50,500元 │繳費收據1紙 │ ├────────┼─────────┼────────┤ │合 計 │ 50,500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