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6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全國防火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寶華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