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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85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85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85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本無須繳納裁判費,惟聲請人誤以抗告狀提出,且誤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此,聲請退還誤繳之上開費用等語。

三、聲請人所述,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誤繳之裁判費1,000元,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85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