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872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正威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6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2,875元 │繳費收據1紙 │├────────┼─────────┼────────┤│公示送達登報費 │ 150元 │繳費收據1紙 │├────────┼─────────┼────────┤│合 計 │ 63,0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