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國字第7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甲○○、丙○○、丁○○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然未繳納裁判費30,7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 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1623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