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貿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國貿字第8號
- 原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代理人
- 陳芳俞律師
饒桂綾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朝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為美金33,889.8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同起訴,以原告起訴之日即98年4月9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3.4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2,597元(33,889.8元33.42 =1,132,5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7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