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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貿字第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國貿字第8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饒桂綾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朝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為美金33,889.8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同起訴,以原告起訴之日即98年4月9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3.4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2,597元(33,889.8元33.42 =1,132,5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7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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