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小上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小上字第139號抗 告 人 安事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同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日華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六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相 對 人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萬隆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寧揚煤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中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鴻奇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相 對 人 榮星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卯○○ 相 對 人 高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合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北桃煤氣分裝儲運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相 對 人 桃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 相 對 人 山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集大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相 對 人 聯瑞煤氣分裝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又對於不得提起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亦有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0、第436 條之32、第495 條之1 及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98年7 月13日本院97年度北小字第21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10月12日以98年度審小上字第139 號民事裁定駁回,依前揭規定,本院前開再審裁定為第二審裁定,自屬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