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17號原 告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樺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陸佰零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