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75號
- 原告
- 鈺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尚欠新台幣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