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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75號

原告
鈺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尚欠新台幣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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