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00號
- 原告
- 冠昱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聯勝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44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3 條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