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17號
- 原告
-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雨琛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