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17號

原告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雨琛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