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17號原 告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雨琛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