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90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皓宇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筌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18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乙○○、李豫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上開書狀應敘明下列事項:
⒈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本息,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⒉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全文、被告簽發之本票影本。
㈢補正原告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