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99號
- 原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游蕙菁律師
- 被告
- 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基隆河支流護岸後續改善工程─深澳坑溪整治工程所生之訴訟,合意約定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工程契約第17條第3 項即明,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