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02號原 告 池正福即銳霖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4,27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1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