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06號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裕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裕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051 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