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55號
- 原告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復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7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