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66號
- 原告
- 凌群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6,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