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清寒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以稅務電子閘門線上查詢聲請人財產資料可參,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