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趙平原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變更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變更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