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海商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海商字第37號

上訴人
新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川崎汽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