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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和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已解散,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呈報清算人及查報相對人是否有呈報清算人清算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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