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設在高雄市,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