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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28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628號

聲請人
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二○二號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56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擔保並以93年度存字第2238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1670號、95年度聲字第3753號、96年度聲字第4315號變更提存物裁定准予變更,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194號、96年度存字第946號、97年度存字第32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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