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己○○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157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五七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70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7 期債票,並以94年度存字第1579號辦理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