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5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58號
- 聲 請 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代 理 人 廖世昌律師
- 王俊翔律師
- 相 對 人
- 甲○○
- 戊○○○
- 丑○○
- 丁○○
- 乙○○
- 巳○○
- 蔡雪卿
- 亥○○
- 戌○○
- 地○○
- 寅○○
- 辛○○
- 申○○
- 癸○○
- 相 對 人
-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午○○
- 天○○
- 子○○
- 相 對 人
- 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午○○
- 巳○○
- 相 對 人
- 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辰○○
- 庚○○
- 相 對 人
- 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巳○○
- 宇○○
- 子○○
- 相 對 人
- 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巳○○
- 子○○
- 未○○
- 相 對 人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酉○○
- 相 對 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 對 人
- 卯○○
- 午○○
- 相 對 人
- 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 對 人
- 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未○○
- 天○○
- 巳○○
- 相 對 人
-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辰○○
- 庚○○
- 天○○
- 相 對 人
-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部分有下列事項應予更正:
㈠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增加「法定代理人午○○住台北市○○區○○路1段49巷13號7樓、天○○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20巷7弄35號5樓、子○○住臺北縣淡水鎮○○路○段503號6樓」之記載。
㈡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慧敏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21 號6樓之4、午○○住台北市○○區○○路1段49巷13號7樓、巳○○住臺北市○○區○○路1段49巷13號7樓」。
㈢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之記載,應增加「法定代理人辰○○住臺北縣中和市○○路2巷33之2號、庚○○住臺北市○區○○○路11號8樓」。
㈣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巳○○住臺北市大安區○○○路4段221號10樓」之記載,應增加「法定代理人宇○○住臺北市○○區○○街54號、子○○住臺北縣淡水鎮○○路○段503號6樓」。
㈤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巳○○住臺北市大安區○○○路4段221號10樓」之記載,應增加「法定代理人子○○住臺北縣淡水鎮○○路○段503號6樓、未○○住臺北市○○區○○街38巷18弄29號4樓」。
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張日炎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酉○○住同上」。
㈦甲○○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王令臺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戊○○○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19號6樓」。
㈧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未○○住同上」之記載應增加「法定代理人天○○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20巷7弄35 號5樓、巳○○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21號10樓」。
㈨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辰○○住同上」之記載應增加「法定代理人庚○○住臺北市信義區○○○路11號8樓、天○○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20巷7弄35號5樓」。
㈩「安永會計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並應增加「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