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柏麥思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一三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無實體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50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0,000元之92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35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內部資產變換所需,須領回前開提存之公債債票,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