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900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徉泰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0四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台幣捌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05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 年度存字第1043號辦理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以現金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