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相對人
- 鳳慶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存字第400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22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64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由本院以97年度存字第4006號擔保提存事件准予提存之。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