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975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林炎平律師
- 相對人
- 興工有限公司(原名耿家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聲請人「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另相對人地址「蘆洲鄉」之記載,應更正為「蘆洲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