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再字第14號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南海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長樂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林森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羅浮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王蓮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北京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上海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西安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舊金山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景德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洛陽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立德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立言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立名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立功龍山寺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台北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雲林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南海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長樂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林森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北京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上海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西安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舊金山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景德安南乙○○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佛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紀念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公益慈善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社會福利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林永航文化教育基金會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安南陵基金會
- 上38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丁○○、丙○○、甲○○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未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7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