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
- 原告
- 宏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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