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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22號

原告
宏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 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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